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zzb发布时间:2017-08-31浏览次数:4837

20084月,我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制定了《南京医科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我校的党费工作提供了依据。20175月,中组部根据党费工作中的新情况,下发了《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党费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规定办理。

2.在职职工暂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后计算党费基数。实行年薪制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规范使用党费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党内先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3、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党费管理

1.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每年三月份按上年度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党费数的40%(离退休50%)明确给各单位作为活动经费。

2.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3.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党费三级通报制度。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每年向所属党支部和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支部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南医大组〔201739号)


原文:南医大组〔2017〕3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