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通知

发布者:zzb发布时间:2017-03-07浏览次数:2823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现就药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人选应具备《南京医科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处级单位以组织名义推荐人选,并附推荐理由;校领导、中层以上干部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以个人名义进行推荐,个人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请在3月10日16:00前交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