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兼职及取薪取酬管理的相关规定(试行)

发布者:zzb发布时间:2016-09-07浏览次数:40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薪酬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担任、兼任有关领导职务及取薪取酬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为编制(或岗位)在学校、由学校任命的在职在岗的校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内设党政部门、二级学院、独立学院、附属医院等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统称为“中层领导干部”)。具体包括:

1.担任校级党政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领导干部;

2.担任或兼任附属医院、独立学院、二级学院和党政部门等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辅导员岗位的领导干部

3.担任或兼任附属医院、独立学院、二级学院或财务、审计、档案、出版、图书、信息网络等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担任本职岗位或主岗位领导职务之外,还在其他行政管理岗位担任实职。学术兼职不在此范畴。

二、薪酬范围和组成

1.在学校本部工作的领导干部学校发放的薪酬和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绩效、交通费、交通补助、公积金、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保险。

2.学校编制、岗位在附属医院的领导干部,学校发放的薪酬和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部分岗位津贴(约33%)、公积金、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保险。附属医院发放的薪酬包括:部分岗位津贴(约67%)、生活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或奖励性收入。

3.学校编制、岗位在独立学院的领导干部,独立学院发放的薪酬和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绩效、交通费、公积金、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保险,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或奖励性收入。

三、实施细则

1.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中校领导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兼职岗位不得超过1个,所兼职务为任期制的,任期届满原则上不得连任,确需连任的须重新审批和备案,全部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2.在上述岗位任职或按审批程序获准兼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除按国家、省和学校规定正常发放的薪酬、津贴、补贴、奖金外,获准兼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兼职岗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不得获取股权、红利以及其他额外利益。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领取薪酬的,须向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获得批准后方可领取。

4.在附属医院担任或兼任医院领导、科室负责人以及医疗、科研、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的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取酬方式和津贴、补贴、奖金额度。具有医疗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附属医院可以获得作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从事临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医疗服务等活动应得的薪酬和奖励,且须与本医院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同的取酬标准。

5.在二级学院担任或兼任学院领导、学系或教研室负责人、教学或科研中心以及实验平台等负责人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只享受其作为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所对应岗位、职务职级的工资、绩效、津贴、补贴、奖励等薪酬。如确因任务重、责任大、效果好等因素需额外取酬或给予奖励、补贴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取酬方式和奖励、补贴额度。双肩挑岗位和专任教师岗位的领导干部,在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二级学院可以获得作为教授、副教授从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活动应得的薪酬和奖励,且须与本学院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同的取酬标准。其中,按管理岗执行奖励绩效津贴的领导干部,承担教学任务获取课时津贴的标准参照南医大人(2015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6.在独立学院担任或兼任学院领导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只享受其作为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所对应岗位、职务职级的工资、绩效、津贴、补贴等薪酬。如确因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单位营利等特殊因素需额外取酬或给予奖励、补贴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取酬方式和奖励、补贴额度。

7.校级领导和中层领导干部在上述岗位兼职、任职期间的取薪取酬情况,应在每年年底提交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以书面形式呈报学校党委。

四、违纪追责

1.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和纪委应责令纠正,并如数清退和上缴未按规定获取的薪酬。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有关校办产业负责人的任职兼职和取薪取酬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